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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010年10月,法國通過新法律,規定在公共場所不能戴蓋著面孔的飾物,包括伊斯蘭蒙面布卡( BURQA )罩袍,違例者可能被判罰款150歐元,或強制接受公民教育學習課程。

2.2011年7月,比利時蒙面禁令生效。法律規定,在公園、大街等類地方不能穿戴可以遮掩身份的服飾。

3.2016年12月1日,荷蘭眾議院通過法案,禁止穆斯林婦女在公共交通、政府機構、教育和醫療機構等公共場所,禁穿遮蓋面部的服裝。法案限制範圍包括穆斯林婦女穿戴的尼卡布面紗、布卡罩袍(蒙面罩袍)以及其他的蒙面服飾(滑雪頭盔面罩等),違者將被處以最高410歐元的罰款。

4.2016年12月6日,德國總理梅克宣布,只要在法律許可範圍內,期望禁止部分穆斯林女性穿戴的全罩服飾布卡(burqa)。

5.2017年10月1日,奧地利開始在公眾場所禁止穿戴全部遮住面部的頭巾、罩袍。新生效的法律規定,從髮際線到下巴的臉部必須露在外面,禁止穿戴布卡、尼卡伯一類的穆斯林頭巾、罩袍。但奧地利同時也禁止在公眾場所使用其他遮蓋面部的服飾,比如醫用口罩、化妝成小丑。

6.2017年10月18日,加拿大魁北克省議會,以66比51票通過宗教中立法案(Bill 62),規定人民在從事公職或接受公共服務時,必須露出臉部,法案適用於政府部門、公立學校、公共衛生機構以及公共運輸工具等範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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